临时用地审批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K12927124A400011500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K12927124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18号行政审批局2楼250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项目批文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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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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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临时用地审批 5工作日 材料齐全,审核通过 临时用地批准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批准书
审批结果样本 临时用地批准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980260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0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14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18号行政审批局2楼250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980260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0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