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63XK400051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63X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1号“暖心办综合(民政救助)”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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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支出型家庭收入和重大支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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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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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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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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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享受临时救助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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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329520、0515-6808219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8223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