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MB0400530J4000123002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考核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MB0400530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大厅247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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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历证明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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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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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称证明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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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核合格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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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身份证明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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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认定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结果直接送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母婴保健技术资格
审批结果样本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母婴保健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如何填表
答: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如为省属,不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如为市属,不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如为县(市、区)属,则需逐级审核。 六、申请人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166281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552836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大厅247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16628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55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