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本县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发展本县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05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014360621U4000805002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基层推荐、专家评议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014360621U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69号401室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见各地通知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荣誉证书

其他 6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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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突出贡献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考核材料

其他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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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报表

其他 6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推荐人员名单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推荐工作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奖励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奖励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 8 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69号,0515-6966013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660189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69号401室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69号,0515-6966013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66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