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2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014360824G400012020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014360824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4号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情况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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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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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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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批复证明 1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若需要现场审验的,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验,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作出的意见。法定 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批复证明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单
审批结果样本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687150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法定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4号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687150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