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61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4320123061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毓龙东路66号亭湖区卫生监督所403室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2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江苏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备案)申请表(1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危害一般类项目不需要提供该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危害一般类项目不需要提供该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0工作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提交审查,评价报告结论部分不得留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待整改的事项。含评价工作委托书、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音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
| 2 | 放射诊疗管理许可 | 0工作日 |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结果直接送达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83100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68552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