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
(十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四)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设区市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职工条件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