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认定
亭湖区

1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认定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36007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090246828703544322036007003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特别程序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需提交申请材料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亭湖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希望大道中路18号)一楼105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9:0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疾病诊断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1〕28号)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部门工作文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1〕48号) 第九条 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办理流程包括申请登记、受理备案、购取药、费用结算、复查评估等。 (一)申请登记。参保患者经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诊断后,需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的,由责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实时通过线上或协助参保患者线下向医保部门报送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疾病诊断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 (二)受理备案。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 【部门工作文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医保发〔2021〕40号) 五、加强管理,优化经办服务 (一)强化“三定”管理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定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单独支付的药品在“三定”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患者就医取药实名制管理。省医保部门制定“双通道”管理药品经办规程,指导各设区市建立健全“三定”管理实施办法,遴选符合条件“双通道”管理药品的责任医师,确认后的责任医师名单报省医保局备案。“三定”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二)优化经办服务 优化经办服务,实现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参保患者在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仅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 结合国谈药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对实行单独支付药品,不纳入医院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8603826
监督投诉方式 0515-6860381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希望大道中路18号)一楼105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8603826
监督投诉
  • 0515-68603818